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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場所:根據GB3836.14-2000《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的規定,危險場所可劃分為0區、1區、2區.
(a) 0區:爆炸性氣體環境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b) 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場所。
(c) 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如果出現也是偶爾發生并且僅是短時間存在的場所。
2) 類別:電氣設備的類別與使用環境有關,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別: I類:煤礦用電氣設備。 II類:除煤礦外的其他爆炸性氣體環境。II類隔爆型“d”的電氣設備按*大試驗安全間隙,本質安全型“i”的電氣設備按*小引燃電流又分為IIA、IIB、IIC類(IIB類使用范圍*廣,只有氫氣,乙炔場所才要使用IIC類).
3) *高表面溫度:電氣設備在允許范圍內*不利條件下運行時,能引起周圍爆炸性環境點燃的任何部分或表面的*高溫度。
4) 引燃溫度:可燃性氣體或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在規定條件下被熱表面引燃的*低溫度
5) 溫度級別:電氣設備按其*高表面溫度劃分的級別
6) 粉塵防爆危險場所:根據爆炸性或可燃性粉塵環境出現的頻度和持續時間,將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劃分為: 10區:在正常加工、處理或清理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的粉塵云或粉塵層與空氣混合能達到爆炸濃度的區。 11區:未劃為10區的場所,但在異常條件下可以在該場所內出現粉塵云或粉塵層與空氣混合能達到爆炸濃度的區。
7) 粉塵的溫度組別、點燃溫度、*高表面溫度之間的關系。